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王家雄」應更正為「乙○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達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