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3年度,347號
CHEV,93,彰簡,347,200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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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普立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琪來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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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立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