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4年度,22號
GSEV,94,岡簡,22,200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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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岡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郡茂企業有限公司林寶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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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郡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