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損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補充如下:被告同時並接續恐嚇乙○○、高忠正、林宗翰、甲○○、蔣蕊儀 等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