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金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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