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璟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聰敏
送達代收人 陳利裕
右原告與被告一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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