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補字,93年度,4號
PDEV,93,補,4,200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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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璟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聰敏
  送達代收人 陳利裕
右原告與被告一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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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