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3年度,27號
PDEV,93,斗簡,27,2005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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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六千八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七百七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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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