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六千八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七百七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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