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大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卿
被 告 蕾蒂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