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3年度,298號
PDEV,93,斗小,298,2005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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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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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