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良益 被 告 乙○○○住彰化 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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