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3年度,519號
PDEM,93,斗簡,519,2005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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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四四一
號、第七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先後對陳賽陳鄭美珠二人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數行為,時間 緊接(相距約二小時),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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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