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莊閔翔
債 務 人 陳月珠
一、債務人莊閔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閔翔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月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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