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3年度,1010號
NHEV,93,湖簡,1010,200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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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О一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參拾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叁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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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