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二四號
聲 請 人 丙○○○住台北市○○區○○街二一巷一00弄十九號
送達代收人 郭懿瑩
相 對 人 德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沃德偉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四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德聚實業有限公 司、甲○○、乙○○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為一 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經核屬實。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學應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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