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3年度,573號
CLEV,93,壢簡,573,200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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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呂繼舜 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死亡,請查明其法定繼承人後向本院聲請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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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