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呂繼舜 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死亡,請查明其法定繼承人後向本院聲請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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