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五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