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1676號
SJEV,93,重簡,1676,200501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   告 科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及八月十日向原告下單採購 產品型號A20—0000—003數量五百及A20—0000—003外殼 數量一千,單價分別為美金一十一點四元及美金零點二三八元,約定由原告直接 出貨至被告美國公司,貨款為月結三十天,原告依約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經尚達 通運有限公司寄貨至美國後,迄今卻未收到任何款項,價金以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美金出口匯率三十三點九二五計算,共為新台幣二十萬一千四百四十六元,幾經 催討,均未獲受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單、電子郵件、INVOICE,P ACKING LIST及出口報單各二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三、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 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買 賣契約兩造並未約支付價金之利率,利息自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原告主 張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尚非可採。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非 正當,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科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