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89號
KSDV,106,司促,14089,201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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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
債 權 人 黃嘉言
債 務 人 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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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