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2號
債 權 人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倩
債 務 人 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債 務 人 許紋禕即紋禕工程行
債 務 人 葉儒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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