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22號
KSDV,106,司促,14022,201708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2號
債 權 人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倩
債 務 人 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債 務 人 許紋禕即紋禕工程行
債 務 人 葉儒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