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37號
KSDV,106,司促,13637,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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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債 權 人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債 權 人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債 務 人 玉泉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拾
  貳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
  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
  定清償期限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裁定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從而,債權人請求超過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之利息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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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