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12號
KSDV,106,司促,13312,2017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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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2號
債 權 人 張添毓
債 務 人 何姿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
  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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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