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4年度,77號
KSEV,94,雄補,77,2005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七十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強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美
一、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捌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廿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廿四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