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林久庭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希茂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
收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原告106年7月26日民
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更正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更正後訴之聲明第1項係擴張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780,4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損害176,890
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940元
。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0元(計算式:8,590元-
940元+3,000元=10,650元),扣除原告原已繳納之10,430元,
故本件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計算式:10,650元-10,430元=
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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