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6年度,2號
KSDV,106,勞簡,2,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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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雅莉 
      錢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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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