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李雅莉 錢明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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