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2號原 告 黃麗足被 告 蔡瑩堂 蔡庚壬(蔡美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9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