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一ОО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複 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柒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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