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94年度,27號
HUEM,94,虎簡,27,200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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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八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D09933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收受通知者欄內偽造「邱朝裕」名義之署押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 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 世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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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