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文谷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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