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秩字,94年度,9號
HLEM,94,花秩,9,200502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秩字第九號
  移 送機 關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花港警
刑字第09400012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十六時十分許。(二)地點:花蓮港第二十四號管制崗哨前。
(三)行為:冒用洪永守之身分使用花蓮港務局所發給洪永守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花港警臨字第154690號車輛臨時通行證,以冒用該他人之前開身分證明,供進 入港區之用。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有扣案證物為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