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31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131,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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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美雀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 第421 號裁定開始自104 年12月2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嗣因其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本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未能依本條例第64 條規定經本院逕予認可,爰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 第140 號裁定自105 年8 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此有債 務人聲請狀、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421 號、105 年 度消債清字第140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二)次查,債務人名下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價值僅新臺幣(下同)682 元,因不足手續費,爰不 予變價,並經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無人為反對之表 示,有本院106 年4 月19日雄院和105 司執消債清良字 第131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件在卷可憑。 另債務人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 壽)保單號碼(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 Z000000000)之保單三紙,經本院以106 年4 月19日雄 院和105 司執消債清良字第131 號函通知債務人應解繳 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現金49,167元到院以供分配,據債 務人於106 年5 月1 日到院表示因無工作收入,無法解 繳現金49,167元,有言詞陳述筆錄1 紙附卷足憑;又經 本院以106 年5 月2 日雄院和105 司執消債清良字第13 1 號函通知南山人壽解除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解 交到院,據南山人壽於106 年5 月15日陳報債務人業於 105 年5 月5 日變更要保人為邱俊溢,再經本院依本條 例23條規定以106 年6 月5 日雄院和105 司執消債清良 字第131 號函通知南山人壽變更要保人名義為債務人, 並解交解約金到院,嗣據南山人壽於106 年6 月21日陳 報其中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單業由邱俊溢辦理終止 保險契約,並領取解約金8,790 元,另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之保單則經邱俊溢辦理保單借款共領 取54,000元,經變更要保人為債務人並終止保險契約, 解交解約金32,349元到院,復據債務人於106 年7 月21 日繳款62,790元到院,則應分配款共計95,139元,經本 院製作分配表及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 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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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