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佳惠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前曾罹甲狀腺癌,每月仍須固定回診。債務人與配偶吳 崇凱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103年次),居住於母親名 下房屋。次查,債務人受希忠股份有限公司聘任,派遣至住 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其薪資依據105年扣繳憑 單、106年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際可支配收入 為新台幣(下同)24,732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4月25日、6月28日等陳報狀 、薪資單、扣繳憑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 證明書暨醫療費收據、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7,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7,400元, 又於106年6月28日具狀稱漏載上開每月回診醫療費之700 元共計8,100元,另其陳報子女扶養費4,000元,核以106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4,732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每月7,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73511 │ 9.05% │ 652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365823 │ 6.99% │ 50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89208 │ 5.53% │ 398 │
├──────────┼──────┼─────┼──────┤
│元大商業銀行 │ 327935 │ 6.27% │ 451 │
├──────────┼──────┼─────┼──────┤
│永豐商業銀行 │ 462162 │ 8.83% │ 636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37512 │ 10.27% │ 739 │
├──────────┼──────┼─────┼──────┤
│大眾商業銀行 │ 177299 │ 3.39% │ 244 │
├──────────┼──────┼─────┼──────┤
│日盛商業銀行 │ 267427 │ 5.11% │ 368 │
├──────────┼──────┼─────┼──────┤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21.19% │ 1526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485120 │ 9.27% │ 667 │
├──────────┼──────┼─────┼──────┤
│萬榮行銷公司 │ 737502 │ 14.09% │ 1015 │
├──────────┼──────┼─────┼──────┤
│債權總額 │ 5,232,455 │每期金額 │ 7,200 │
├──────────┼──────┼─────┼──────┤
│清償成數 │ 約9.9% │清償總額 │ 518,4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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