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名諺
代 理 人 汪廷諭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滙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 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同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單位:元)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花旗銀行 │ 134,237 │ 4.89% │ 734 │
├─────┼───────┼─────┼───────┤
│ 日盛銀行 │ 288,898 │ 10.53% │ 1,580 │
├─────┼───────┼─────┼───────┤
│ 國泰世華 │ 394,473 │ 14.38% │ 2,157 │
├─────┼───────┼─────┼───────┤
│ 滙誠第二 │ 373,549 │ 13.62% │ 2,043 │
├─────┼───────┼─────┼───────┤
│ 遠東銀行 │ 960,728 │ 35.03% │ 5,256 │
├─────┼───────┼─────┼───────┤
│ 永豐銀行 │ 152,027 │ 5.54% │ 831 │
├─────┼───────┼─────┼───────┤
│ 大眾銀行 │ 438,617 │ 15.99% │ 2,399 │
├─────┼───────┼─────┼───────┤
│ 債權總額 │ 2,742,529 │每期清償總│ 15,0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39.38% │ 清償總額 │ 1,08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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