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古盟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七千四百一十五元,應
繳裁判費五千七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
四千七百三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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