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39號
KSDV,94,補,139,2005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古盟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七千四百一十五元,應
     繳裁判費五千七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
     四千七百三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