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 對 人 洪子勻
原名洪惠華)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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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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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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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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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費 │捌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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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貳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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