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如
被 上訴人 洪順德
陳中和
陳麗美
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
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1 「面積」欄中關於「92.26 ㎡」之記載,應更正為「95.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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