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92號
KSDV,101,訴,1692,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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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林柏伍
被   告 徐護銘(原名:徐弘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日
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零拾玖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零玖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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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