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37號
KSDV,93,勞訴,37,2005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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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登凱
  訴訟代理人 乙○○
        林瑩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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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