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登凱
訴訟代理人 乙○○
林瑩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