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53號
KSDV,92,重訴,353,200502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三號
  上 訴 人 高雄世貿國際會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仟肆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零肆佰壹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甯 馨
                    法官 林韋岑
                    法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世貿國際會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世貿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