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長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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