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876號
KSDV,92,訴,1876,200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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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長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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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