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