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嫻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玉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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