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人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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