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233號
KSDM,94,簡,233,200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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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上開詐欺集團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提供 前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等資料予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匯款使用,其雖未 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 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非法使用,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助長犯罪,並致被害人 林素惠受有損失新台幣九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儆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偵訊時 深具悔改之意,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其目前在高雄縣茄萣鄉○○路一 0五號亞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業務專員,偶因一時貪念失慮致罹刑 章,經此警、偵訊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添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威志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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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