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83號
KSDM,106,訴,283,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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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安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8 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106 年8 月9 日追加起訴 (106 年度偵字第7772、12851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379 、2542號),本院認為本件宜與追加起訴部分合併審理,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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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