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朝菁
被 告 蔡友智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朝菁、蔡友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