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35號
SLDV,106,司他,35,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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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35號
原   告 周世琅 
      方亮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新加坡商Avago Technologies Limited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
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周世琅方亮宏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分別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就給付薪資部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訴訟費 用由被告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五分之一,由被告新加坡商Avago Technologies Limited負 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移調字第35號成立調解,其訴訟費用各 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周世琅方亮宏就給付薪資部 分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 萬7,332 元、3 萬5,551 元,其各已繳納1/2 裁判費2 萬3,666 元、1 萬7, 776 元,而暫免繳納之2 萬3,666 元、1 萬7,775 元,應由 原告周世琅方亮宏分別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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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