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嘉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8 月25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12月19日,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