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以下同)貳仟萬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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