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再審被告 大行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區簡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8
日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確定判決廢棄。 ㈡駁回再審被告對本訴及反訴之上訴。
㈢再審及前程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㈠原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第3、4期款之理由不外 指再審被告於完成系爭毛片之拍攝時,得請求再審原告支付 第3期款,至於毛片是否修補完成,屬第4期款之付款條件, 又以民法第 235條認定再審被告得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再 審原告以代提出,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蓋系爭毛片經鑑定 結果有諸多瑕疵,未具有一般通常的水準、不適於通常或約 定使用之瑕疵,則債務人非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者,不生提 出之效力。再審被告未證明其完成符合兩造契約本旨之毛片 或影片,再審原告有權拒絕受領。再者,毛片必須為已經拍 攝完成之影片,再審被告提出之毛片不但欠缺整體效果、影 片情節破碎、旁白混亂,甚至與腳本也不符合,若非整體重 拍,至少也得重拍許多部分,絕非合於合約約定之毛片。且 合約約定有明確之期限,再審被告拍攝完成系爭與合約不符 之毛片已逾期,再審原告若要求重拍,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 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再審被告重拍或修補, 既已不符再審原告對外行銷之期限,再審原告拒絕再審被告 重拍或修補,依法有據。確定判決認再審被告得以言詞提出 給付,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㈡原判決漏未斟酌中國文化大學廣告系之鑑定報告(以下簡稱 鑑定報告)及「毛片」之正確定義,亦有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再審理由。且確定 判決漏未審酌鑑定人所作「除非重新拍製,恐不易修補」之 重要證物且足以影響判決,亦有民事訴訟法第 497條之再審
事由。
㈢瑕疵係指不符合民法第 492條規定之情形,確定判決既認定 系爭毛片有瑕疵,再審被告依法有依據合約所定之腳本及合 約之目的、本旨修補之義務。法條並未課債權人(即定作人 )瑕疵之通知必須如何「具體指示如何修補」。何況,本件 之瑕疵並非兩造主觀認定不同之問題,而係客觀上不具通常 效用、不符合約本旨,正常履約之標準完全依約而定,何待 再審原告具體指示?且再審被告亦未實體指出其欲如何修補 以及再審原告應作如何之配合。足見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未 具體指示再審被告如何修補,係不配合完成系爭之影片,違 反民法第492條、493條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再審被告方面: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 2項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於94年1月5日收受本院93年度上易 字第35號判決,其於94年 1月27日提起再審之訴,未逾30日 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次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再審原告起訴主張本院前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漏 未斟酌重要之證物,因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求為將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原確定判決廢棄,並駁 回再審被告對本訴及反訴之上訴之判決。
四、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 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 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參照 )。本院前述確定判決認「‧‧‧系爭毛片既仍有修改之可 能,則其旁白及配音之內容亦有可能隨之變動,因而上訴人 於系爭毛片尚未完成修改前所為之暫時旁白及配音縱有未符 專業水準情事,亦非屬不能修補之瑕疵,至於一人分飾多角 之情形,衡情亦非不能修補,況被上訴人尚得於兩造所確定 之系爭影片腳本範圍內要求上訴人重行拍攝,可見系爭毛片 縱有如上述瑕疵存在,亦非屬瑕疵不能修補情事。」「‧‧ ‧被上訴人雖有經由證人陳雅婈向上訴人表示系爭毛片具有 瑕疵,惟並未具體指示上訴人應如何修補或應予重拍,甚而 係要求另尋專業人員協助修補或逕行解除契約,是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實際上並未通知如何修補瑕疵一節,堪予採信。 」「兩造所訂90年10月10日完成系爭影片A拷,提出檢討並 決定B拷內容之期限並非系爭合約所定特定期限,已於前述
,則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之遲延給付,自仍應依系爭合約約定 ,先定期催告上訴人完成工作,於上訴人逾期未完成時,始 得據以解除契約‧‧‧是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逕 予解除契約,於法亦有不合,是亦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系爭毛片並非完成之影片,仍有待被上訴人指示如 何修補始能完成之事實‧‧‧上訴人於完成系爭毛片之拍攝 並交付時,即得請求第三期款,至於毛片是否修補完成,則 屬第四期款之付款條件已否成就之問題」「‧‧‧被上訴人 既不配合完成系爭影片,並已預示拒絕受領系爭影片之意思 ,則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得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被上訴 人以代給付之提出」均屬法院依職權認定事實之範疇,而認 定事實縱有錯誤,亦非法條所謂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準此,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認再審被告提出之毛片有瑕疵 但能修補、再審被告得以言詞提出給付為由,主張確定判決 適用法規有錯誤,與前揭判例意旨不符,自無可採。五、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 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 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 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 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 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 540號判例參照)。再審原告執確定判決未完全採 納鑑定報告所載「‧‧‧可明顯看出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 之瑕疵。系爭毛片之瑕疵,除非重新拍製,恐不易修補」之 意見,認有漏未斟酌證物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違反民法第 492、493條)之再審事由。惟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 ,並非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法院有全部採納之義務,確定判決 認系爭毛片之瑕疵係可修補,既屬法院認定事實之範疇,自 無所謂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而確定判決已引用鑑定報告( 確定判決第4頁),再審原告主張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前揭證 物,自非實在,為無可取。
六、從而,再審原告執前述理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魏大喨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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