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19號
KSDM,106,聲,2219,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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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田勝男
具 保 人 謝毅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毅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田勝男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 具保人謝毅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後,由檢察 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 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參。茲因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 暨其送達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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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